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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重情理,女方生病得补偿
2018-07-02 11:08:1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阿城和女子阿妹经人介绍认识,婚后双方生育了女儿小莹。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阿城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法官当即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发现女方当事人正患有肾病,需要资金进行治疗。而法官在进一步核查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关系时发现,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已无修复的可能,继续这段婚姻也是对双方的煎熬。于是法官为了使双方能够更好地生活下去,也为了女方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大的保护,从双方离婚、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生活补偿的方面入手,尽量使双方满意。法官以“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约请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希望他们为了今后的生活能够更顺畅,可以互相让步。而女方身体不好,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一定数额的补偿,因此希望男方从道义和夫妻结合这么多年的现实情况出发,对女方进行补偿。在法官苦口婆心的劝导下,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双方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男方一次性给予女方15万元补偿的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男方向女方支付了补偿款。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调解离婚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也强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于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诉讼内调解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突出了调解的重要性。调解是在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可避免矛盾的激化。同时,法官在调解中是以“和事佬”的身份出现,得基于案件事实、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进行说法、讲情,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突出了法官在离婚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法官深入了解案件事实并注意到女方患有疾病,在对男女方进行劝说中注重说情,避免矛盾激化,终使双方好合好散。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本案中,女方身患肾病生活不便,为了使女方得以维持正常生活,尽快治好自身疾病,法官从保护女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尽力促成男方当事人给予女方一定物质补偿,这体现了法院对妇女权益的关注和维护。案件审理过程中男方在法官的劝说下也意识到了应该补偿女方当事人,而且双方作为夫妻多年,正所谓“一日夫妻百日恩”,况且女方身体不好,为了使女方更好地生活,也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妇女权益保护最多的是离婚案件。在少数民族地区或在某些落后地区,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不高,生活条件差,接受教育的妇女或具有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妇女不多。一些妇女受文化程度、法律意识和经济能力的影响,在家庭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结婚后很多妇女都在家相夫教子,自主生活能力普遍不强,她们在离婚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财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不知如何来维权。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着重从保护女方合法权益出发,尽量给予女方一定的倾斜。当女方生活困难或患有疾病需要医治时,可以劝服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尽到夫妻情分。在子女抚养权归属方面,调解时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遵循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原则,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出发点,同时更兼顾到女方的利益,因为儿女仍处于成长期,跟随母亲生活会更加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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