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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重婚,妻子应主动维权
2018-07-02 11:09:1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中学女教师,丈夫张某是银行职员,两人育有一子。2008年,丈夫有外遇,王某通过自己取证,最终确认丈夫又与另一女子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居住在另一个县城。张某起诉与王某离婚,王某到当地妇联寻求帮助。妇联了解情况后,建议她为自己维权。可王某不想起诉丈夫重婚罪,只想要求赔偿10万元和一套房子,孩子的抚养权归她,抚养费由张某支付。妇联通过做张某思想工作,最后达成协议,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赔偿3万元和一套房子给王某,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丈夫重婚而引起的离婚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我国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重婚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也触犯了刑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因重婚而引起的离婚,不论是重婚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原配偶提出离婚,如调解或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都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调解的结果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和好,原告撤诉;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三是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做出准离或不准离的判决。本案中,张某已有配偶,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这是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张某起诉要求离婚,在人民法院和妇联的共同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王某抚养,张某付3万元和一套房子给王某,并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
  该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典型性:在当前中国社会,女性仍处于弱势地位,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每当丈夫有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大多数女性选择容忍。因为考虑到家庭的完整、孩子的健康成长,有的想维权但不知如何维权,所以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一味地退让,这使男性更加随意,不顾及婚姻家庭,不承担家庭的责任与义务。很多时候,对“负心汉”的纵容不仅不能让他们“浪子回头”,反而让他们更加嚣张。因此,作为女性,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积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一味忍让只会使矛盾恶化,遭到更大的侵害。如遇到类似本案情形时,应像王某一样寻求妇联或法律工作者的帮助,及时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婚罪可以由受害人自诉,也可以由公诉机关主动追究提起公诉,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就重婚案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对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因此,重婚罪并不因双方约定不起诉就可以不受刑法追究。对本案的张某,在协议离婚之余,还应被追究重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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