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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调解,无业妇女离婚得补偿
2018-07-02 11:08:0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伍某,无业。她与王某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互相猜疑,以至分居两年多后,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子由自己抚养。但被告伍某提出,如果王某可以给予一定的补偿并将儿子交由自己抚养则同意离婚。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不信任而分居并最终导致离婚的婚姻纠纷案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我国《婚姻法》如此注重调解的原因在于:首先,调解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能够很好地兼顾双方当事人及老人孩子的合法权益;其次,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商,因此不会使夫妻间的矛盾激化,以至于毫无和好的可能性;最后,调解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即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各方利益,可就补偿或赔偿进行协商,最大化保护弱者、无过错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虽然是王某一方要求离婚,但伍某并没有完全拒绝离婚,这说明双方之间的矛盾存在调和的可能,法院采用调解结案是正确的选择。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标准。导致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致使双方有了子女后还分居。王某提出离婚诉讼后,伍某并不反对离婚,这说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故主审法官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但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质,法官依法对其进行了调解。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本案中伍某没有工作,离婚后的生活是其主要的离婚顾虑,且伍某表明了如果给予补偿就同意离婚的态度。鉴于这种情况,本案法官考虑到被告伍某没有工作这一特殊情况,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原告大量工作,希望能够给予一定的补偿金额,使女方能够稳定地生活。
  本案另一个特殊情况是双方有一个3岁的儿子。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子女抚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法官也从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儿子交由伍某抚养。
  主审法官从法理、情理出发,就双方离婚、离婚后的子女抚养以及离婚后对伍某的生活补助等问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原告王某终于愿意向伍某分期支付18万元的生活援助金,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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