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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好合好散
2018-07-02 11:07:0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符某与郑某自由恋爱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结婚登记,两人育有一女。由于婚后符某经常怀疑郑某对婚姻、家庭不忠诚,两人分居两年多后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而符某认为如果郑某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并将女儿交由自己抚养则同意离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坚持离婚,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双方当事人离婚、婚生女由符某抚养,郑某自愿给予符某16万元的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在法院调解下达成的离婚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要从实际出发,本着改善和巩固婚姻关系的精神多做调解工作,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方式。通过调解,或促成双方和好,或促成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生活的协议。事实证明,调解有利于正确、及时地处理离婚纠纷,有利于缓解夫妻间的矛盾,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婚姻纠纷的方法。
  本案中,双方彼此缺乏信任,实际分居已两年多,婚姻已名存实亡,郑某提出离婚后,符某并不反对,说明双方在离婚问题上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双方同意离婚,为法院的调解奠定了基础。法院根据双方对待离婚的态度,结合本案女方没有工作、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依法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院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为了儿童的健康成长,女儿交由女方抚养;考虑被告符某没有工作,原告郑某在财产上给予援助。在法院对双方进行法理、情理相结合的调解后,郑某最终愿意向符某分期支付16万元的生活援助金,婚生女由符某抚养。
  本案调解协议的达成,使双方好合好散,由此避免了一场纷争,减少了一场对峙,同时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方在财产上获得了补偿,对未成年子女也做了恰当的抚养安排。虽然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和平分手,未成年子女也得到了妥善安排,但从家庭生活和婚姻关系来说,夫妻之间多一些信任,多一些沟通,则可能避免离婚的悲剧,子女也可以在完整的家庭里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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