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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吸毒并失踪,妻子可以起诉离婚吗?
2018-07-02 11:10:3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陈某与王某于2007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月生育一个女儿,女儿一直随王某父母生活。王某有吸毒史,婚后,陈某多次劝其戒毒,但王某屡教不改,继续吸毒。2011年5月,王某吸毒被抓,拘留15天,由此加剧了夫妻的感情纠纷。而且,两人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吵架。陈某曾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某种原因而撤诉。2010年6月,两人开始分居。2011年12月,陈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因王某去向不明,法院公告送达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2年6月判决不准离婚。王某依旧去向不明。2013年2月,陈某第三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于2011年12月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予以准许离婚。虽然王某下落不明,但鉴于他们的婚生女儿一直单独随王某父母生活,王某父母能帮助被告照顾女儿,现陈某要求女儿由王某抚养,陈某每月负担抚养费350元,至女儿18周岁止。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对该主张,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承担的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应诉,相关事实无法查清,一审法院未作出处理。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丈夫吸毒并失踪,妻子单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强调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调解,但对于那些调解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案件,则准予判决离婚。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有“一方吸毒屡教不改”或“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具有这些条件之一,经调解无效,法院即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本案中被告王某有吸毒史,婚后,原告陈某多次劝其戒毒,但王某屡教不改,继续吸毒。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王某吸毒屡教不改已成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之一。且由于王某顽固不化,不听从妻子陈某的劝告仍沉迷在毒品中,从而导致夫妻两人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互不相让,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从2010年6月开始分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之一。本案中王某既吸毒屡教不改,又离家出走与妻子分居2年多,这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诉讼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该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被判予不准离婚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或新情况,原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再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书。”可见,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离婚诉讼,不仅可以由原告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且送达文书也不需交由被告亲自签收,只需公告即可,原告不必花费时间亲自去寻找被告。
  本案中,女方陈某对下落不明的王某起诉离婚,陈某无需寻找到被告,即可到被告王某所在地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自己住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陈某于2011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2012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此,陈某如果没有新情况或新证据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事实情况是2010年6月陈某与王某开始分居,截至2012年6月两人分居刚好满2年,属于可予离婚的新情况。陈某再次提起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是由于男方吸毒且屡教不改而导致家庭破裂的离婚案件。吸毒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吸毒者走上吸毒之路的原因不同,但其结果却是相同的:很多人因为吸毒使家庭走上贫困,甚至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父母痛苦;还有一些人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毒资,走上了抢劫杀人、倒卖毒品等严重刑事犯罪的不归之路。本案王某沉迷毒品,屡教不改,可谓害人害己、自私自利。作为妻子的丈夫、女儿的父亲、父母的儿子,其本应担起家庭责任,疼爱呵护家人,但却因沉迷毒品而抛弃责任、抛弃家庭甚至下落不明,这种毫无责任感的男子是不值得托付的,因而妻子陈某在万般无奈下选择离婚,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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