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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妻”争遗产引发官司
2018-06-25 16:34:5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王某向法院递交诉状称:自1998年8月,她的丈夫李某心肌梗塞死亡,丈夫前妻之子女李某一、李某二取走了家里大部分存款及工程款,侵害了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所占有的财产,并对李某遗产依法分割。
  李某的前妻李某花也将一纸诉状递到了法院,称其与李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应认定无效。讼争的财产系她与李某共同创造的,请求分得4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6月5日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其请求分割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及依法继承李某遗产,理所应当,应予支持。李某一、李某二系李某与前妻李某花所生子女,对李某遗产亦依法享有继承权,李某花与李某1993年5月24日离婚,故对李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李某遗产的继承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李某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遗产的一半分出归王某所有,由于李某生前未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另一半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 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6月5日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王某作为配偶可以继承李某的遗产;李某一、李某二系李某与前妻李某花所生子女,王某与李某生的孩子,以上3人作为子女对李某遗产均依法享有继承权。前妻李某花对李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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