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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劳动报酬可依法申请支付补偿
2018-06-25 16:36:0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8日,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3月8日至4月8日为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元,其中50%为基本工资,另外50%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后才能发放的薪酬。后该旅行社在4月8日至6月8日两个月间,各拖欠高女士基本工资750元,共1500元。在此情况下,高女士于6月10日向旅行社口头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一个月后旅行社口头答复高女士,同意其请求,但未给高女士补发拖欠的工资。高女士无奈之下向劳动仲裁法庭申请仲裁,要求旅行社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额外补偿金。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员工辞职后,如何依法要回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第一,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案中,由于旅行社未足额支付高女士的劳动报酬,因此高女士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高女士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可以要求旅行社补发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旅行社拒绝支付还应当加付赔偿金。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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