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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随着物价上涨增加吗?
2018-06-25 16:03:2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卢某与黄某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09年11月生育小兵。2011年8月,卢某与黄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孩子小兵由黄某抚养,卢某每月5日前支付给女方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18周岁后的有关费用日后双方重新协商。之后,双方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卢某依约每月向黄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
  目前,小兵就读某幼儿园。由于小兵对牛奶易过敏,平时靠饮用羊奶来补充蛋白质,曾因过敏性皮炎住院治疗。随着年龄地增长,生活、教育费用逐年增加,黄某认为卢某支付的10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孩子小兵的需要。黄某遂多次找卢某协商,要求其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卢某认为,虽然自己月收入达10000元,但尚有2个孩子需要抚养,而且黄某作为母亲有义务承担抚养费,因此不同意增加小兵的抚养费。双方协商不成,黄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小兵体质较弱,尚且年幼,所需饮用的羊奶也确实比牛奶昂贵。故综合小兵的需求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卢某的负担能力,同时考虑卢某尚有其他孩子需要抚养,小兵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判决卢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5日前支付给小兵抚养费1300元。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抚养费变更问题,应正确理解和把握好如下几个法律规定:
  第一,子女有权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此条中的“必要时”应理解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1.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第二,子女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截止时间。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在子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正常情况下,子女年满18周岁的,父母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除非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在本案中,小兵是未成年人,目前就读幼儿园,加上有过敏体质,需要饮用羊奶补充蛋白质,随着年龄增长,需要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逐年增加。卢某与黄某离婚时约定由卢某承担的每月1000元抚养费已难以满足小兵正常开支的需求。卢某月均收入10000元,有能力为小兵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为了保证小兵的健康成长,应当适当增加其的抚养费。考虑到卢某仍有其他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若要求其承担过多的抚养费,则会损害其他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本地的生活水平,酌情判决卢某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月增加300元的抚养费,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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