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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前妻有权分割应得拆迁财产权益
2018-06-25 16:35:2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8年,潘女士带着儿子小李与曾某再婚,再婚后又生育一女小曾。2009年8月,曾某家的房屋拆迁,潘女士、小李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在曾某户享受了补空方和低价位商品房计划。后潘女士与曾某离婚。2014年,曾某的父亲作为该户代表购买低价位商品房两套。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其与儿子小李在曾某户的拆迁权益。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女士和小李属于经政府核批的安置对象,享有相应的安置利益,判决潘女士、小李享有一定份额。判决后,曾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上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安置房屋归曾某及其父母所有,曾某及其父母给付潘女士、小李20余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潘女士离婚后可否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财产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潘女士带着儿子小李与曾某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家的房屋拆迁,潘女士、小李根据拆迁政策在曾某户拆迁中享受低价位商品房购房计划,拆迁安置权益是一种财产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潘女士与曾某离婚后, 曾某的父亲作为该户代表购买低价位商品房两套,虽然潘女士与曾某已经离婚,但并不妨碍潘女士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拆迁财产权益。因此,夫妻离婚时补偿安置尚未落实的,在离婚后仍可要求分割相关财产。通过法律途径,潘女士较好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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