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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婚可以为孩子追讨抚养费吗?
2018-06-25 16:20:45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王女士是青海某市中学教师,其夫李某在海口工作。夫妻二人于2001年6月生育儿子小坤,由于李某一直在海口工作,小坤从小就跟随母亲在青海生活。长期两地分居导致了夫妻感情不和,婚姻出现了危机,李某向王女士提出离婚,但王女士坚决不同意,于是李某自2005年7月起开始拒绝支付小坤的抚养费。与此同时,李某在网上四处散播诽谤侮辱王女士及其家人的言论,影响极其恶劣。
  迫于无奈,王女士举债和父母千里迢迢来到海口,向李某所在单位反映李某网络诽谤事实,同时还以小坤作为原告将李某诉至法院追讨抚养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小坤独立生活为止。在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主动履行判决,王女士通过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王女士拿到了孩子成长所需的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婚内追讨抚养费的问题;二是李某侮辱诽谤王女士及其家人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及行政处罚的问题。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长期拒绝支付抚养费,王女士和小坤有权利向李某主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虽然王女士未向法院起诉离婚,但不影响儿子小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李某在网上散播侮辱诽谤王女士及其家人的言论,影响恶劣,侵犯了王女士及其家人的名誉权。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对于李某在网上散播诽谤侮辱言论的行为,王女士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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