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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也有我的一份
2018-06-25 16:35:1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0年,女子韩某与从事建筑业的沈某结婚。但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沈某一怒之下搬到三亚居住,回家的次数屈指可数。韩某为了挽救家庭,和儿子一起搬到三亚与丈夫居住。期间,夫妻感情愈加恶化,沈某经常因为生活小事打骂韩某和儿子。2012年,因为生活费的问题,韩某和丈夫的关系彻底破裂,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抚养儿子。在法院庭审中,沈某提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早已卖掉还债了,汽车是别人的,也没有股票等其他资产,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手中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韩某六神无主,不知如何是好。
后来她找到了妇联,在妇联和相关的法律顾问帮助下,法院最终判决沈某出售的房屋按售得价款对半分割给韩某所有。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韩某与沈某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韩某与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沈某购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沈某已将该房产出售,该房产的售得款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沈某出售的房屋按售得价款对半分割给韩某所有,维护了韩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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