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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如何保障中老年妇女财产权益?
2018-06-25 16:33:3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莫某1984年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次年双方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男孩,现已成年。婚后的20多年间,夫妻俩和睦相处,家庭和顺,一家三口过着幸福的生活。1993年,夫妻共同购买位于某镇集资房1套面积,100平方米供居住使用;同年还在该集资楼的第一层购买铺面房1套,面积80平方米。2000年,夫妻又共同在老家重建房屋1间。在家庭生活中,莫某主要操持家庭事务,照顾王某父亲及全家人生活,王某晚上常到舞厅等娱乐场所活动,近年来有了婚外情,对莫某的感情逐渐疏远,双方之间产生了隔阂。王某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将两套房屋分割,100平方米住房归王某所有,80平方米的铺面归莫某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以目前的夫妻关系状况来看,不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只要相互正视自身的不足,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判决不准离婚。但原告王某坚持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在这种情况下,妇联干部和法院的法官们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保护中老年妇女、保护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原则,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首先做了被告莫某的工作,为她分析了原告若坚持要求离婚自己可能会面临的境遇,并保证法院会尽最大能力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在调解劝慰下莫某同意离婚。随后妇联维权工作者及法官们又找到了原告王某,告知他莫某同意离婚但要最大限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苦口婆心的劝慰及对各种利弊的理性分析下,王某最终同意离婚后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全部归莫某所有,并且一次性给付被告莫某经济帮助款人民币30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中老年人离婚时如何保障妇女权益的问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上,应坚持保护中老年妇女、保护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理念,尊重当事人意愿,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依法予以解决。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本案中,莫某操持家务,照顾王某父亲及全家人生活,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而王某晚上常进出舞厅等娱乐场所,有婚外情,对家庭缺少关心且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离婚时,本着保护中老年妇女、保护弱势群体财产权益的理念,在妇联及法院的努力下,王某与莫某达成调解协议,较好地维护了莫某的合法财产权益,体现了照顾女方权益、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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