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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法院依法办案
2018-06-25 15:13:29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的一个晚上,黄某东、黄某凤、黄某江、黄某武同陈某军(另案处理)经过商量后,手持砍刀在路边守候,欲拦运沙车实施抢劫。约23时许,李某风驾驶运沙车行至该处时被拦停。随后,黄某东、黄某凤在运沙车车头附近拦阻,黄某江持刀在车旁边支援,黄某武持刀向驾驶室内的李某风实施抢劫,在抢得600元后将该运沙车放行,5人得手后将抢来的赃款均分。2013年7月,黄某东、苏某、孙某经商量后,携带斧头和砍刀各一把在公路边守候,欲拦运沙车实施抢劫。凌晨3时许,张某海驾驶运沙车途经交叉口处时被拦停。苏某、孙某在运沙车车头附近拦阻,黄某东持刀向驾驶室内的张某海实施抢劫,在抢得40元后将该运沙车放行,所得赃款3人用于挥霍。经查明,案发时他们均未满18周岁。
  再查明,2013年7月6日,苏某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人黄某东、黄某凤参与抢劫的事实,并于2013年7月7日14时许,按公安机关的要求打电话将同案人约至一茶馆将其二人抓获。黄某江、黄某武、孙某于2013年9月23日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其抢劫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东等6人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判决如下:
  (1)被告人黄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被告人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3)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4)被告人黄某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5)被告人黄某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6)被告人黄某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宣判后,6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
  第一,黄某东、苏某、孙某、黄某江、黄某武、黄某凤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本案中黄某东等人多次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第二,由于黄某东等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于黄某东、苏某、孙某、黄某江、黄某武、黄某凤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此外,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罚。未成年罪犯是一个身心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他们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其主观恶性不深,可塑性强,对其进行教育、挽救尤为重要。人民法院通过帮教措施,减轻未成年罪犯的思想包袱,帮助其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以便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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