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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罪难逃,从重处罚方有效
2018-06-25 15:11:50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的一个下午,丁某在回家路上经过村头池塘时,看到周某(9岁)和两个妹妹在玩耍。他以叫周某到其家拿丝瓜为借口,把周某骗到家里,然后把周某抱到床上实施强奸,此事被周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报案。
  法院根据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丁某涉嫌强奸罪。我国注重对妇女尤其是幼女的保护,对侵犯幼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国家一直持高压打击态势。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本案中,丁某将年仅9周岁的周某骗到家里将其强奸,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周某未满14周岁,故应对丁某从重处罚,故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判处丁某有期徒刑6年,不仅有利于促使丁某改过自新,也有效打击了侵犯幼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保护了幼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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