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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巧维权,被拐得解救
2018-06-25 14:58:1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周某到公安局报警称其妻子于几天前被拐。刑侦大队立刻全力侦查,发现被拐妇女吉某曾用一部固定电话与丈夫周某联系过,吉某在电话里说:“我被拐到外地了,快来救我。”办案民警调查到此电话来源,经过缜密侦查,得知吉某被一拐卖妇女集团拐走并准备出卖,现暂被关在一个砖瓦厂内。在当地警方的大力协助下,公安机关成功将被拐妇女吉某解救出来。
  公安部门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为受害妇女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牵涉到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在本案中,犯罪分子如果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吉某到外省的行为之一的,则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分子在拐卖吉某的过程中,将其囚禁在外省砖瓦厂内,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分子实施了拐卖妇女并拘禁妇女的危害行为,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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