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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打死,时隔数年获赔偿
2018-06-25 14:58:32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高某的丈夫在2002年9月被朱某等7人当作盗贼打死,经省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朱某等7人判处了刑罚。当地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时,高某向该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诉讼诉状。2002年12月,当地人民检察院按照案件管辖规定,将该案卷宗材料包括附带民事诉状一并移交省检察分院,但因案件材料交接方面的原因,省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未对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2006年9月,高某等5名原告单独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朱某等7名被告一次性赔偿给高某等5名原告丧葬费7081元、死亡赔偿金60080元、被抚养人的生活费63084元,以上3项共计人民币130245元。但朱某等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1年的法定时效,应视为自动放弃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2006年11月,当地法院依法对高某等5名原告诉朱某等7名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判决7名被告支付高某等5名原告赔偿费共计100448.5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2006年高某起诉朱某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在本案中,2002年9月,高某的丈夫被朱某等7名被告打死,高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形,高某在2003年9月后起诉朱某等7名被告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高某丧失胜诉权。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本案中,高某已于当地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时,向该院递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状,2002年12月,当地人民检察院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移交省检察分院,但因案件材料交接方面的原因,省中级人民法院一直未对民事诉讼部分进行审理。因此,诉讼时效从高某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之日起中断,2006年高某起诉朱某等7名被告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未丧失胜诉权,法院也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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