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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怀疑引争议,砍人被控遭法办
2018-06-25 15:03:07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被告人陈某因怀疑同村妇女杜某偷抓其承包鱼塘内的鱼,便找到杜某责问,双方发生争吵,继而陈某用所带的砍柴刀刀背打杜某的背部、手和腿部,致使杜某多处被打成挫裂伤和左脚胫骨骨折。后经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杜某的伤已构成轻伤。但由于当时原告伤情不稳定,还在门诊随诊治疗,公安机关未对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12年3月,当地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2月29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杜某左胫骨开放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陈某因邻里之间的小事发生争吵打伤原告,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举证,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计21100元。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21100元和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10元,以上共计21910元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1. 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2. 被告人陈某继续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人民币16069.11元;3.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陈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杜某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和鉴定费共计2191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陈某殴打杜某侵犯了杜某的健康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二是陈某殴打杜某致使杜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本案中,双方发生争吵后,陈某用砍柴刀背部打杜某的背部、手和腿部,致使杜某身上多处被打成挫裂伤和左脚胫骨骨折,陈某侵犯了杜某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应当赔偿杜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杜某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其次,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本案中,经当地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殴打杜某已致其轻伤,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判处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该判决有力打击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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