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妇女儿童维权案例 > 无证驾驶致女童伤残,三方被诉赔偿

无证驾驶致女童伤残,三方被诉赔偿
2018-06-25 14:58:01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的一个晚上,张某无证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将8岁女童撞伤,导致其严重伤残。
  在对事故赔偿争议较大、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1年2月,受害女童的监护人将肇事司机张某、肇事车辆车主符某宝、肇事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向受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80余万元。
  最终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张某向受害人赔偿186054.30元,车主符某宝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12万元。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分别予以点评:
  第一,车主与肇事司机不一致,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在驾车途中未能及时有效制动导致车辆碰撞受害人,造成受害人严重伤残,张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符某宝在张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车辆借给张某使用,符某宝存在一定的过错,符某宝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判令肇事司机张某向受害人赔偿186054.30元,车主符某宝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第二,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法律条文可知,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都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其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带有公益性质的由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一种近似于社会保险的险种,该险种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设立该险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填补交通事故中第三者的损失。因此,肇事司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赔偿限额12万元内判令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款也是合理的,维护了8岁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错误报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