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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没份,妇女依法维权
2018-06-25 17:16:2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张某、卞某是某村村民,后来嫁给了外地人,两人各生育了两个孩子。但是张某和卞某未将户口迁出,且一直生活在该村,她们的孩子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因此,该村在划分责任田、分配集体土地租金、退耕还林款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都给予她们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及待遇。2008年村委会换届后,以她们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为由,剥夺了其享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在2009年1月、4月两次分配退耕还林款和土地租金时,不再分配给她们每人退耕还林款51元人民币和土地租金75元人民币。
  张某、卞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发给她们及其子女共6人退耕还林款和土地租金费每人126元,共计756元。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被告的做法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原告张某、卞某虽然出嫁到外地,但其户口及子女的户口都在该村,均为村委会成员,属于该村村民,应该享有平等的分配权。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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