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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身份如何认定并分配征地补偿款?
2018-06-25 17:12:2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黄某出嫁前是某村农民,出嫁后户口未迁移至夫家,也未在夫家集体经济社分得土地,并且她一直在娘家生活。因建设需要,该村委会第一经济社集体部分土地被某公司征用,收到土地补偿款后,村委会分几次发给本经济社的村民,每人共计人民币17119元,但却以“乡规民约”里面规定的已出嫁妇女不能享有该土地补偿费为由,拒绝发给黄某该补偿款。为此,黄某诉至县法院,请求参与分配。2010年2月5日,经法院调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某村委会第一经济社同意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120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黄某虽出嫁外地,但户口未迁移,也未在夫家集体经济社分得土地,且黄某也一直在该村第一经济社居住生活,因此黄某仍应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以其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认定其失去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对象是具有被征收土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因此,黄某应享有分配被征收土地补偿款的资格。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该村委会第一经济社以所谓的“乡规民约”为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是违法的,出嫁女最终运用法律武器讨回了属于自己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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