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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土地权益理应受保护
2018-06-25 17:14:0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王某,女,离异,无子女。2008年,王某前夫村里土地被征用建设,村民每人可分配近万元补偿款,但村民小组拒绝了王某的分配要求。理由是王某已离婚,没有在村里生活。王某认为,既然她的户口还在该村里,就有权得到补偿款。于是,王某便向镇、市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市妇联与相关部门协调未果,建议王某向法院起诉该村民小组。市法院接到诉讼后非常重视,多次召集村民小组负责人调解,但村民小组态度强硬,仍旧不同意分配给王某征地款。最后法院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男女平等待遇相关规定,判决村民小组支付征地补偿款给王某。目前王某已通过法院执行庭领取到了征地补偿款。
 
【案例点评】
  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存在,农村出嫁女、外来媳妇、离异和丧偶妇女的权益易受侵犯。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村民小组认为王某离婚后就不是本村村民,不分配土地征用款的做法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合法合情,维护了王某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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