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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配偶死亡,另一方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
2018-06-25 17:13:54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41岁。被告陈某,男,50岁。1998年,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父亲陈某京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婚后,原告随被告父亲陈某京居住在陈某京所有的房屋中。2006年12月间,被告父亲陈某京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后陈某京于诉讼过程中死亡。法院作出裁定,终止审理。在此期间,王某一直居住在陈某京所有的房屋中。2009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居住的上述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责令王某立即腾退出上述房屋。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认为:陈某因在二审中死亡,故双方婚姻关系未经合法解除,王某作为陈某京的遗孀,与陈某是继母子关系,其仍享有房屋的居住权。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2010年,陈某将王某从该房屋中赶走,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居住权。
  原告王某起诉至法院后,法官们多次到某镇现场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先后制订出租房、建房等多种方案。在租房、建房等方案被否决后,法官继而转为做陈某的工作,争取一次性让其对王某作出现金补偿,彻底化解这一矛盾。经过法官们不厌其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陈某终于同意将补偿款由8000元增至90000元。
  2012年1月,经法院调解,确认房屋归被告陈某所有,陈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住房补偿款90000元。王某领取住房补偿款后,放弃房屋的居住权及其他权利。
 
【案例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王某与陈某京的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二是王某对该房产是否可主张权利。
  首先,由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陈某京死亡,法院终止审理该离婚案,故双方婚姻关系未经离婚诉讼解除,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因陈某京的死亡自动终止。其次,王某对陈某京所有的房产享有继承权。王某作为陈某京的配偶,对陈某京的遗产享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权,也就是说,王某有权继承陈某京的遗产。但由于王某在起诉时没有提出对房产的继承与分割问题,法院通过调解,由陈某向王某一次性支付住房补偿款90000元,既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又保护了王某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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