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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冷暴力”该怎么办?
1970-01-01 08:33:38    评论:0 点击:

【案情简介】
  女子小王系某农场职工,1991年与附近村民周某结婚,第二年便生下可爱的女儿,并在市区建起两层楼房,一家三口其乐融融。自1994年起,周某外出与人合伙做生意,而且经常不回家。为此,小王带上女儿找到丈夫,丈夫却不理不睬,形同陌路。小王后经朋友得知丈夫周某在外拈花惹草,染上性病。为了家庭和孩子,小王和丈夫多方寻医。2000年,周某的性病治愈,但周某依旧经常连续几个月不回家。
  2006年,不甘寂寞的小王与同村村民孙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周某得知后将小王赶出家门,并殴打小王。接着周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不愿意分割共同财产给小王。小王认为丈夫有错在先,十几年都不与自己过夫妻生活。而且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有她的一份。小王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同志批评教育了小王,并帮助她联系律师提供法律维权,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周某撤拆。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因家庭“冷暴力”引发的婚姻纠纷。
  本案涉及家庭“冷暴力”的问题。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非暴力行为。家庭“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这种暴力一般表现在夫妻之间有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在经济上或性方面进行控制,有意用精神折磨来摧残对方,使婚姻长期处于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这种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甚至比肉体伤害更可怕。
  本案中,作为丈夫的周某,一方面在外面“拈花惹草”,另一方面长期对妻子不理不睬,这种行为实质是对妻子王某实施“冷暴力”,两人的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但王某同村村民孙某发生婚外情和婚外性关系,实属不该,她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道德,同时也违犯了我国《婚姻法》禁止婚外性行为的原则。
  那么,在遇到家庭“冷暴力”的时候,广大妇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目前,家庭“冷暴力”在我国的法律界定上还存在空白,我国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要么只有原则性规定,要么只对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家庭暴力予以界定,而对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家庭暴力(即“冷暴力”)没有明确的界定,更无惩罚措施的规定。由于“冷暴力”没有明显可见的证据,法律制裁的操作难度较大,即使闹到法庭上,案件也无法得到有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广大妇女在遇到家庭“冷暴力”时,就要忍气吞声,默默承受。
  首先,妇女在遭受家庭“冷暴力”时,千万不可以沉默、冷淡、漠视对抗对方的“冷暴力”,要尽量主动与对方沟通和交流,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紧张气氛。夫妻双方如果不愿说话,可以采用其他方式交流,比如发个短信、写封邮件。如果家里有孩子,可以从孩子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话题逐步地进行交流,达到沟通的畅通。如果没有孩子,可以考虑两口之家增加一个新成员。如果有什么两人都不愿提的话题,可以暂时先不说,先说一些无关紧要的话题,然后逐步地真诚地进行沟通。如果两个人沟通有障碍,也可以邀请共同的亲友进行说和。
  其次,广大妇女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性“冷暴力”的状况。除此之外,面对家庭“冷暴力”,广大妇女要勇敢地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扬”“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实在无法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就要果断地做出决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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