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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7-06 11:03:03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推动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85号)和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要求,省民政厅会同省高院、省检察院等12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琼民发〔2019〕14号),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重点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实施意见》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界定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同时,《实施意见》还对重残、重病、失联、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和失踪情形进行了界定,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实材料。 

  二、严格规范认定流程 

  《实施意见》设置了申请、查验、确认、终止四个认定流程环节。在申请环节,对谁来申请、向谁申请和申请材料进行了规定。在查验环节,对查验部门、如何查验、协助查验、查验时限、查验结论、查验异议处理等进行了规定。在确认环节,对确认时限、确认处理进行了规定。在终止环节,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后,如何终止保障进行了规定。 

  三、明确保障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了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康复保障、教育资助救助、落实监护责任和关爱服务机制五个方面内容。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和发放方式,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对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明确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境儿童生活补贴等制度的衔接。在医疗康复保障方面,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等对象列入医疗救助范围,并加大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救助力度,对14周岁以下儿童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年度最高限额按照对应类别标准增加10%。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在教育资助救助方面,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纳入教育资助范围,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将义务教育阶段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的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农村留守儿童享受校内关爱制度。在落实监护责任方面,对依法打击侵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追索抚养费、指定监护人、依法收养、关爱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在关爱服务保障方面,对完善法律援助机制、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机构关爱服务支持、日常探望、群团组织关爱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强化保障措施 

  《实施意见》提出,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加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有效衔接,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 二是要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协同配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民政部门核查、抽查机制,健全举报核查制度。四是要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宣传,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保障政策,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