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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来了!全国妇联、教育部最新修订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9-02 16:17:16

  近日,全国妇联、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对 2004 年制定的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 进行了修订完善。正值开学季,家长朋友们,一起来对照学习吧!祝各位家长和孩子新学期快乐!

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

  第一条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坚持立德树人,树牢“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理念。

  第二条  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构建平等民主和谐的家庭关系,营造相亲相爱的家庭氛围, 弘扬向上向善的家庭美德,为子女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第三条  保护子女合法权利,尊重子女独立人格,注重倾听子女诉求和意见,不溺爱,不偏爱,杜绝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子女年龄特征和个性特点实施家庭教育。

  第四条  注重子女品德教育,引导子女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形成尊老爱幼、明礼诚信、友善助人等良好道德品质,遵守社会公德,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养成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

  第五条  教育引导子女养成良好学习习惯,提升自主学习能力,保护子女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理性帮助子女确定成长目标,不盲目攀比,不增加子女过重课外负担,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眼光评价子女。

  第六条  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发展,保证子女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帮助子女形成阳光心态、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保持良好生活习惯,有针对性进行性健康和青春期教育,增强孩子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培养子女健康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引导和鼓励子女亲近大自然,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善于发现美、欣赏美、创造美,陶冶高尚情操,提升文明素质。

  第八条  教育引导子女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在出力流汗中体会劳动创造美好生活,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养成良好劳动习惯。

  第九条  注重自身言行,在日常生活中做到爱岗敬业,诚信友善,孝老爱亲,遵纪守法,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与子女共同成长进步。

  第十条  积极参与家校合作和社区活动,尊重教师和社区工作者,理性表达合理诉求,用好各类教育资源,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中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