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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7-31 16:3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家庭教育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命名基地是全国妇联、教育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重要指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旨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基地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更有效地激发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动力和活力,着力实践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有效机制和模式,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
支撑。

 

第二章 基地职责任务

  第四条 引领家庭教育正确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当地带头营造立德树人家庭教育正确导向和注重家教的浓厚氛围。
  第五条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按照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家庭教育工作规划、《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修订)》《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等部署要求,科学制定家庭教育目标计划,开发家庭教育指导教材,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根据儿童成长发展规律和家长需求常态化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亲子实践活动,关注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切实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育儿理念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模式。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中,注重及时总结在实践中探索出的家庭、学校、社区联动育人的有效做法和经验,条件成熟时将其作为制度机制确立下来,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的有效模式。
第七条 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自身特色做法和有效模式,影响带动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每年向妇联或教育部门上报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基地日常管理

  第八条 全国妇联、教育部职责:
  (一)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评审命名,并结合实地调研了解基地开展工作情况。
  (二)通过刊发简报、召开现场推进会等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基地建设经验和特色做法,宣传推广基地探索出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模式,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持续健康发展。
  (三)强化动态管理,对推荐单位提出的不宜保留基地名称的情况进行核准并作出撤销决定。
  第九条 推荐单位职责:
  (一)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各省级妇联、教育部门作为基地推荐单位要根据命名工作统一部署和安排,严格按照推荐条件和推荐程序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对申报的候选基地进行政治和业务审核,确保整个推荐过程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二)加强基地日常管理。对基地进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基地开展工作情况,如发现基地及基地工作人员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等与基地条件不符的情况时,及时提出撤销基地的书面报告,全国妇联、教育部核准后,撤销基地名称。
  (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基地开展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每年12月底之前由各省区市妇联汇总并向全国妇联和教育部报告本省基地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家庭和儿童工作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