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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2]养母要求养子赡养既合情也合理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08:00

案情介绍

  吴某的丈夫已去世多年,早年因丈夫无生育能力,故吴某收养丈夫二哥的一子一女,含辛茹苦将儿女养大供其上学。现在养女已嫁到外地多年,养子也成家并育有子女。2007年,养子陈某盖新房搬出旧屋,从此不再照顾吴某。随着吴某年事渐高,生活无法自理,要求养子赡养,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养子女赡养养父母的问题。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对养母具有法定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的养母有要求养子女赡养的权利。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在本案中,吴某收养一子一女,含辛茹苦将他们养大成人,虽然养女已经嫁到外地多年,养子陈某已独立成家,但吴某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当陈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年事已高、无法自理、生活困难的吴某可要求陈某支付赡养费。赡养养父母不仅是养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养子女道德良知所系。因此,生活困难的养母吴某要求养子陈某赡养的要求合法合理。同时,嫁到外地的女儿也同样负有赡养吴某的义务,吴某也有要求女儿支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