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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8]房子割裂婆媳情,妇联力助释前嫌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陈某现年80岁,育有两儿一女,大儿子与女儿在老家生活。陈某丈夫早年去世,1989年,陈某随小儿子到外省某县生活,小儿子于2010年已去世。陈某小儿子曾在县城附近买过一块地,2011年,那块土地被政府征用,政府补偿城区1套两房一厅的房子安置居住和几十万元。2012年陈某的小儿媳杨某和孙子搬到新房居住,把陈某安排在朋友废弃的破房子里,只是送一些米给老人,不买菜。破房子没水没电又漏雨,陈某年纪大,生活很困难。陈某的弟弟多次跟其小儿媳杨某交涉,要求接陈某回新家住,但杨某却说她现在的工作是包吃包住,周一到周五都不在新家住,担心婆婆记忆不好看不好新家,婆媳关系日益紧张。而陈某生活在老家的大儿子身体不好,女儿已离婚,日子过得很艰难,无力照顾陈某。后经县妇联做杨某的思想工作,杨某另租一套房子给陈某住,新租的房子居住条件比原来好很多,而且离杨某新房子较近,杨某答应会按时送米、送水、送吃的给婆婆陈某。陈某也理解杨某的实际困难,满意调解结果。

案例点评

  本案因房产产生争议,杨某在丈夫去世后,因土地征用得到安置房产一套,但考虑到婆婆陈某年岁已高,记性不好看不好家,将陈某拒之门外,因此产生争议。

  从法律方面来看,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父母对子女遗产继承的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是子女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即父母有权与被继承人的子女、配偶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陈某的小儿子在县城附近购买一块土地,在小儿子去世后,该土地中属于陈某小儿子的份额是其可以继承的遗产,应当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母亲、配偶及两个儿子4人按均等份额继承。后因政府征用,政府在城区补偿1套两房一厅房子安置居住和几十万元,其中,对该房产和几十万元补偿款中属于陈某小儿子的遗产份额,陈某有权继承,而儿媳杨某在未将陈某应当享有的份额分给陈某的前提下,自己和两个儿子搬到新房居住,而把陈某安排在朋友废弃的破房子里,侵害了陈某对房子和补偿款享有的正当权益。孝敬父母、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通过妇联的调解,儿媳杨某另租一套房子给陈某居住,并按时送米、送水、送吃的,这样既避免了分割财产可能产生的矛盾和婆媳感情割裂,也照顾到老人的衣食起居,双方对结果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