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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7]患精神分裂症的成年女儿,有权要求父亲出钱治病吗?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吉某与本村青年韦某婚后育有一女,因丈夫韦某犯盗窃与故意伤害罪被判刑,一年后吉某带女儿改嫁。2003年,韦某刑满释放,女儿回来与父亲过年,之后就回去与母亲吉某居住。2008年,年满18周岁的外出打工的女儿被检查患有精神分裂症。母亲吉某再婚后,家庭经济困难,三个孩子都在上学,为了给女儿看病家里已负债累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吉某要求前夫一起出钱继续给女儿看病。可前夫及其家人认为女儿从小与母亲生活,与他们没有关系,拒绝出钱给女儿看病。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父母离婚后,父母对成年子女是否有抚养义务。作为妻子的吉某在离婚后,带着女儿改嫁,但女儿和前夫的父女关系并没有改变。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女儿虽已成年,可她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作为父亲的韦某有义务支付女儿的医疗费用将女儿的病治好,因此韦某出钱给女儿看病是他应尽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