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维权服务 > 维权热点 > > 文章页

[案例16]残疾女未婚生子,男方不愿支付抚养费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残疾女子郑某和男友陈某于2013年3月初生下一女婴,自产下女婴后,男方从未看望过郑某母女,并表示不会和郑某结婚,也不愿意抚养小孩。郑某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某不接郑某电话,与郑某断了联系。

  当地妇联接到当事人来访后,权益部工作人员来到陈某家,首先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批评,其次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陈某进行了说服,让他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父亲,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经过对陈某多次的法制教育,陈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经调解,陈某最终同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未婚生子而男方拒绝付抚养费,女方寻求妇联帮助,经妇联调解最终达成了协议。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本案中,虽然郑某与陈某未婚生子,且郑某生下孩子后,陈某表示不愿与郑某结婚,但这并不影响陈某与女婴的父女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陈某对该女婴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然陈某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也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经过妇联的多次沟通和调解,陈某同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最终圆满地解决了纠纷,有效维护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