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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农村独生子女可以领取双份土地补偿款吗?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王某自出生后一直生活在某村。1991年王某与房某结婚,并于次年生育男孩王小小。房某及婚生男孩王小小均于2000年办理常住人口登记卡,落户该村,一家三口一直以来在该村居住生活,承包集体土地经营至今。2005年5月27日,王某和房某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1年间,市政府为扩大建设公路,征用该村委会集体土地6.19亩,每亩63000元,总价款389970元。2012年3月21日,该村召开村民会议表决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按田亩和人口分配征地补偿款,田亩占40%,人口占60%,合计每人分得1800元。王某和房某请求村委会按照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1人份额,要求给予增加分配1人份额1800元时,该村村委会认为,王某虽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是领取该证书的时间不是孩子出生当月,而且王某全家已办理低保、独生证、残疾证,获得了相应的照顾。因此,不同意给予增加1人份额。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和房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和房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房某支付增加1人份额征地补偿款人民币1800元。

案例点评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王某与房某要求村委会双倍支付独生子女土地补偿款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促进计划生育,我国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奖励和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该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与优待:在分配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和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1人份额。因此,本案中王某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请求增加1人份额符合法律规定,村委会虽然依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对独生子女家庭不给予增加1人份额的分配,但由于该村民会议的这一项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决议。法院支持王某和房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