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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由“瞒婚”引发的苦果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李某是某大学的大二女生,大一时在网上认识某政法学院一男生。两人认识半年后,李某就在男友的鼓动下偷偷回老家登记结婚,没有告诉家里人,回校后两人就在校外租房子共同生活。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男方经常打她,她无法忍受这种暴力,提出离婚。但男方威胁她,扬言说如果她敢离婚就对她报复。李某非常害怕,只好将情况告诉父母,父母马上从外地赶来,到妇联反映这一情况,希望妇联帮助解决。

  由于双方都是在校大学生,妇联根据情况,建议李某将此事报告所在学校,由校方出面与男方的学校沟通解决。李某回去后按照妇联的建议顺利解决了问题,最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

案例点评

  本案的纠纷是由“瞒婚”引起的,但问题的关键不是“瞒婚”,而是草率结婚引发的后果。

  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将是否结婚、与谁结婚的决定权,完全赋予了当事者本人,排除了各种外来的影响。但是实行婚姻自由,当事人应该以对自己、对社会、对后代严肃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不能草率冲动。同时,完全自愿并不排斥男女双方就个人婚事向父母、亲友等征求意见,不排斥父母、亲友等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有益建议。

  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因为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持下去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对双方、对社会都是一件好事。对夫妻双方来说,有提出离婚的自由,也有不同意离婚的自由,但不能对他方的离婚请求干涉、阻挠,否则就是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在校大学生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男方,双方相识仅半年,在没有告知父母,更没有征求父母意见的情况下,偷偷登记结婚,显然她对自己婚姻的态度是轻率的。这种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婚姻是很容易产生矛盾并导致离婚的。婚后的不幸福即是李某草率结婚的必然结果。为了结束不幸福的婚姻而要求离婚,这也是法律赋予李某的权利与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或阻碍。男方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威胁报复,已经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如果他实施了暴力,则会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应当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幸好在妇联与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及时化解了矛盾,帮助双方结束了痛苦的婚姻,也挽救了一对冲动的年轻人。

  本案告诉我们,婚姻非儿戏,要慎重,婚姻自由绝不能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