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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丈夫过世耕地被占,法院帮妇女维权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31日,邢某的丈夫与村委会签订《家庭承包耕地合同书》,承包该村耕地20亩,期限30年。2002年4月,得到邢某和其丈夫的同意,丈夫的三哥吉某帮忙将这20亩耕地出租给他人种植香蕉。同年11月,邢某的丈夫患病过世,从此邢某带着刚满3岁的孩子相依为命,艰难度日。不料,吉某认为邢某是妇女,无权承包该土地,遂将20亩耕地据为己有,并声称在2006年已重新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邢某与吉某多次交涉未果,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并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认原告邢某享有20亩诉讼争议地承包使用权及相关权益,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

案情点评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邢某在丈夫去世后是否享有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吉某将20亩耕地承包经营权据为己有是否合法。

  首先,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邢某丈夫虽然去世,但邢某仍然属于该村委会的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的权益。其次,由于邢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丈夫去世后,她仍享有已承包的20亩耕地的承包权益。吉某强行侵占邢某承包的土地侵犯了邢某的财产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支持邢某的诉求有充分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