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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假离婚”的代价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11-13 09:13:00

案情介绍

  李某上访反映,她曾先后两次被丈夫王某的前妻张某当面谩骂。最近一次,李某正怀有身孕,因受到刺激,不得不入院接受治疗。李某要求张某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而据张某反映,她与王某离婚不是因感情破裂,而是为了王某能申请一套保障性住房。王某离婚后,经人介绍与李某结婚。张某一直认为她和王某是“假离婚”,他们还是夫妻,李某插足破坏她的家庭

案情点评

  这是一起因为“假离婚”而引起的纠纷。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为了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而达成的离婚。“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

   “假离婚”的目的有很多,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等。为了享受优惠政策购房而“假离婚”占当前“假离婚”的绝大多数。“假离婚”通常有两种结果:一是目的达成后双方按照约定复婚;二是弄假成真,一方不顾事先约定不愿意复婚或与他人另行结婚。第二种情况往往引起纠纷,受欺骗的一方反悔,或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登记,或干涉另一方再婚及其婚后生活。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离婚是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可以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不论是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应该是没有感情的婚姻或者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基础。我国法律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离婚自由的实现要以遵守法律与道德为前提,“假离婚”实际上是一种违背道德和法律精神的轻率离婚行为。

   “假离婚”从形式上看,当事人双方是自主自愿的,实质上隐藏着双方通谋共知的目的,办理离婚的登记机关当时是无法知晓的。夫妻双方为了一己私利,弄虚作假,将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解除,这是一种欺骗法律和欺骗自己的行为。同时,“假离婚”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夫妻之间不仅彼此要诚信,双方还要对社会诚信。当事人双方通谋“假离婚”,欺骗法律,这是对国家、对社会的不诚信。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然后再复婚,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这是对夫妻他方的不诚信。诚实守信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假离婚”违反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因此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对于“假离婚”行为,我国法律的处理方法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假离婚”,如果当事人一方持离婚证与他人结婚,该婚姻有效;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原来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新婚姻关系确立,所以,要求复婚一方的申请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要求原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后可宣布离婚无效,收回离婚证。经人民法院审理达成的“假离婚”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持离婚调解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该婚姻有效;另一方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要驳回其复婚申请。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未再婚,一方向人民法院要求复婚的,人民法院将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很显然,如果一方持离婚证或离婚调解协议书与他人另行结婚的,则该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假离婚”另一方的撤销离婚登记请求不予支持。弄假成真、弄巧成拙,“假离婚”者只能自食其果。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虽然是为了申请保障性住房而“假离婚”,但王某与李某已经结婚,因此,张某与王某已经真正离婚,李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张某对李某的谩骂指责是违法的,她应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对李某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遵守法律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广大妇女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不要因贪小利而违背原则,做出追悔莫及的事情。本案中张某为贪小便宜而违法“假离婚”,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真正是“赔了‘丈夫’又折‘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