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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案例丨支持“外嫁女”获同等村民待遇案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2-01-30 20:46:09

  一、基本案情

  2020年2月,福建省刘某等10个外嫁女到某县信访局反映:她们均是某村某生产小组的外嫁女,2017年、2019年生产小组在分配集体征地赔偿款时,将外嫁女排除在外,请求解决问题。县信访局根据属地原则,将该纠纷转至某乡政府处理。乡政府召集第五生产小组的组长与组委会代表进行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调解失败,后引导刘某等人走诉讼程序,并为其协调法律援助。

  县法律援助中心综合疫情防控、当事人意见、节省诉讼资源等因素,决定先选择刘某为代表,为其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该承办人积极收集刘某医保、社保缴纳、选民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嫁后是否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其他生活保障等证据,证明刘某出生以来户籍均在该生产小组,履行村民义务,缴纳养老金和医疗保险,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没有在丈夫所在的居委会享受任何待遇,理应享有村民资格,却没有享受作为村民待遇的征地补偿款。

  庭审中,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指出该村民小组的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给予刘某不同于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区别待遇,不符合法律规定,损害了刘某作为该组织成员同等参与分配集体财产的合法权益。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村民委员会某生产小组给予刘某等人同等村民待遇,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刘某等人支付征地补偿款。本案胜诉后,该村民小组同意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并依此给予刘某以外的9名“外嫁女”同等村民待遇。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一个判决解决两次征地赔偿款权益问题的成功判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不能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充分的事实证据,认可刘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其应当同等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防止了以“村民自治”为由,违反宪法和法律,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在化解涉群体性纠纷方面,本案也有示范意义。纠纷涉及10名“外嫁女”,性质一致,为最有效地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县法律援助中心承办人与村小组长多次沟通促成共识,通过个案诉讼达到解决群体案件的目的和效果,法院进行公开审理,对村民及村民小组长也起到“以案释法”的法治教育效果,村民小组不仅支付了两次征地补偿款,还解决了刘某等“外嫁女”今后的同等村民待遇问题,为这起“外嫁女”维权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