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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发布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1-20 08:37:15

用汗水浇灌收获,以实干笃定前行,2019妇女权益年度新闻报告初心不改,干货满满。

过去的一年,党和国家继续大力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注重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利;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多条规定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让更多妇女和家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动妇女就业;最高检联合多部门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顶层设计高屋建瓴,各地各部门践行不辍。

过去的一年,全国妇联通过召开省区市妇联主席专题座谈会、个案介入帮扶等形式,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切实扛起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大旗,在预防、发现、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儿童案件中积极作为;人社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 推进就业性别平等;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对教师性骚扰学生等行为“零容忍”,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者终身禁教;甘肃出台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意见,对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宁夏回族自治区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鼓励用人单位给予符合条件的娃爸娃妈每年各享10天育儿假;上海首例地铁“咸猪手”获刑6个月,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进步在路上,路阻且长。

过去的一年,收获虽多,问题犹在,个案亦不时搅动人们的神经——家暴冲出了家门,“拖拽”在电梯里;高校性骚扰,明里“教授”暗里“叫兽”;性侵未成年人,每每事后扼腕防线失守;就业性别歧视那道玻璃门,看着通透实是上了暗锁的隔挡……

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的未来,本报今日归纳撷取2019年妇女权益年度十大新闻事件,希望承前启后,在2020这个“双倍爱”的年份,多一些男女平等的鼓与呼,少一些杂音聒噪;多一些享受权益的笑脸,少一些权益受损的泪目。

“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2020年,依法保护妇女权益,我们一起努力再出发。

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

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团体和群团工作、对妇女事业和妇女发展、对家庭工作作出一系列制度安排。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制度环境。

《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帮扶制度。

▲ 党和国家始终坚持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在各行各业全面发展。(左至右分别为新华社记者 金立旺 晋美多吉 马宁/摄)

点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这并不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历史、理论、实践逻辑。马克思主义视男女平等的实现程度为衡量社会文明的天然尺度,因此男女平等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可以说,从诞生那天起,我们党就把实现男女平等写在了自己奋斗的旗帜上。执政之后,男女平等成为党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和内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了男女平等的原则,1995年提出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两度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报告。可谓一脉相承、一以贯之。

新中国成立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成就世所瞩目,妇女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也可谓翻天覆地,究其深层原因,还是我们的制度优势在发挥作用。这其中,男女平等的制度,极大激发了妇女作为一支伟大的人力资源的活力。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的成功也是在分享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红利。我们党始终坚持和加强对妇女工作的领导,善于把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成熟经验和有益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逐步建立起人大立法保障妇女权益、政协协商推动妇女事业发展、政府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桥梁纽带等各项工作机制。关乎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的这些制度机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断健全和完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坚持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一方面是坚持和完善制度机制,另一方面是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各部门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提供更明确的性别平等政策框架,为广大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更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尚需强调的一点是,《决定》提出的“妇女全面发展”,相较此前的“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其内涵和外延均有新的提升,有助于推动解决两性发展不平衡、妇女发展不充分问题,是新时代妇女事业发展的新境界。

(孙钱斌 中国妇女报总编辑)

2
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提出注重保护外嫁女合法权益

2月1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公布。《意见》在“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方面明确,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指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这是保护外嫁女权益首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


点评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我国一以贯之地强调平等保障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农村地区或以不符合“村规民约”为由,或打着“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旗号,肆意侵害甚至强行剥夺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她们在原生家庭的土地被收回,在嫁入地又分不到新土地,由此失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助长了重男轻女的陈腐观念,直接影响到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解决这个妇女维权工作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中央一号文件将外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列入其中,首次明确提出“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体现出国家对农村妇女的关切关怀,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为维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等权益所得,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将进一步激发农村妇女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主力军作用。

有了中央一号文件的顶层设计,伴随相关立法的日益完善,执法力度的不断增强,救济途径的逐步强化,以及农村妇女权利意识的愈发觉醒,侵害外嫁女合法权利的现象,一定会逐步减少乃至彻底根除。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3
多部门发文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妇女就业

2月,人社部、教育部、全国妇联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接受行政处罚等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被约谈单位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12月25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在“推进公平就业保障困难人员发展机会”方面,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


点评
就业性别歧视是一个长期性、世界性难题。党和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妇女平等就业权,九部门联合发出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的通知,首次明确了从拟定招聘计划、到发布招聘信息,直至最终录用的性别歧视判定标准;首次在政策文件中明确就业性别歧视表现形式,具有里程碑意义。

此外,九部门分工协作、创新联合约谈等监管方式,既体现了促进平等就业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也体现了国家对综合治理就业性别歧视的信心和决心。

在《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将促进妇女就业与性别问题纳入社会主流,将纠正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推进公平就业融入社会发展大环境,很好地落实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体现妇女特殊需要和利益诉求的重要讲话精神。

总之,2019年出台的就业政策文件既有促进妇女就业的专项通知,又有纠正性别歧视现象的具体目标,为在世界范围内推进就业性别平等贡献了中国智慧。

(杨慧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

4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动妇女就业

5月9日,新华社报道,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三方面的任务举措:
一是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全面落实产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
二是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按标准和规范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三是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10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点评
妇女“半边天”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保障机制的持续完善。过去一年,是国家出政策、引方向、落实招、减负担,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性就业的重要一年。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都明确提出,支持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出台的《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明确,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按每个新增托位给予1万元的补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也再次强调了“幼有所育”这一重大的民生问题。

这些“大礼包”,把妇女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挂在心上、落于行动,把维护妇女群众权利、保障妇女就业做在实处,有助于缓解妇女事业与家庭之间的矛盾,保障她们的劳动权益。可以说,在后人口转变时代,公共服务的支持,无疑将成为撬动“性别红利”的重要杆杆。

(杨菊华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

5
多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

2019年,上海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女童案、广东茂名市信宜智力残疾女童被性侵案、湖南衡阳市祁东县多人性侵未成年女孩等案件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沈跃跃建议“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在第6章中增加一条,“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预防。”

12月2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主题是“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先后牵头公安、教育等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录入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要求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在招收工作人员时进行入职查询,以防止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


点评
治理性侵儿童犯罪,事前预防比事后惩罚更重要,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儿童最为有利。

在基层探索实践已经取得可喜成果的基础上,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等推动上海、重庆、贵州、四川等省级检察院牵头多部门建立了省级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把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前科人员信息录入信息库中,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纳入管理范畴,要求这些行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须进入信息库对应聘人员进行入职查询,将有犯罪前科劣迹的人排除在工作岗位之外,加强性侵儿童犯罪的源头预防。

在入职查询基础上,根据儿童保护工作需要,有必要建立国家层面的“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对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刑满释放前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对评估确定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人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其个人信息。

无论是入职查询还是对高危人员信息公开,这些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儿童保护力度的进一步提升,是社会治安治理智能化、精准化,专群结合、群防群治要求在预防犯罪工作上的落实,也是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具体工作中的体现。

(张荣丽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6
教育部等部门出台意见,对教师性骚扰学生等行为“零容忍”

12月6日,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一女性硕士生网络举报该院副教授钱逢胜涉嫌性骚扰。上海财经大学官方微博9日发布通报称,钱逢胜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经研究决定,给予钱逢胜开除处分,撤销其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12月16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这一意见和2018年出台的高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结合在一起,构建起完备的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制度体系。

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极个别教师性骚扰学生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零容忍”,严重违背师德师风的要终身禁止从教。

▲ 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


点评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教育部出台《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强调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然而,仍有“害群之马”违背师德,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先是“北大教师被举报与多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有“上海财经大学副教授被指性骚扰女生”,涉事者均被所在高校开除,并取消教师资格。但也提醒我们,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生态,依然任重道远。

为回应社会关切,筑牢师德师风防线,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释放出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绝不姑息的态度。从严格招聘引进,把好教师队伍入口,到严格考核评价,落实师德第一标准;从严格师德督导,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到严格违规惩处,治理师德突出问题,将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让以身试法者无机可乘。

从完善招聘和引进制度,到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首要位置;从针对高校教师性骚扰学生开展集中治理,到健全有关违法犯罪人员从教限制制度,对触犯师德红线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震慑作用。不折不扣将这个“零容忍”长效机制落到实处,将最大限度确保师德失守丑闻“零发生”。

(佟吉清 中国妇女报编委、评论部主任)

7
民法典草案多项规定注重维护妇女权益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2020年3月5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并将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多条规定聚焦妇女儿童权益保护。

在防治性骚扰方面,草案第 1010 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草案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不成的,草案第1087条明确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并特别提出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草案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草案第1090条还规定了离婚时经济帮助制度,明确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 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大会审议。中新社记者 杜洋 摄


点评
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在对民法典草案多次审议稿的立法讨论中,全国妇联领导、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及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对草案中涉及妇女权益的各项规定均提出了明确的修改建议,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

禁止性骚扰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明确规定,此次草案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性骚扰的概念以及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措施,既是人格权编的亮点,也体现了对妇女人格权益的关注与保护。

“居住权”的规定意在保护共同居住人意定的合法权益,是此次物权编的亮点。

删除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条件,增加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是婚姻家庭编的亮点,既考虑到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体现了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利益的保护。

此外,草案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等妇女群众特别关注的权益问题。

希望草案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后,进一步明确规定婚姻关系中夫妻唯一住房的法定共同居住权、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内容、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书上应当载明全部家庭成员等。相信经过充分讨论之后的民法典草案将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8
甘肃宁夏创新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促进女职工就业制度

4月12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报道,甘肃省妇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甘肃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在两个方面做出创新性规定:倡导性提出“各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逐步完善女性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激励机制,对女性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要求妇联组织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强化男性家庭照料责任,探索建立“亲职假”制度。

11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在此前已规定“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的基础上,该条例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这在国内尚属首创。


点评
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一方面需要通过严格的反歧视法律政策来进行规制,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完善配套设施,对积极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用人单位实施激励措施,帮助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

《甘肃省促进女性公平就业工作的意见》倡导各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政府逐步完善女性生育社会保障体系,对女性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在税费减免、融资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奖励。正面鼓励并奖励用人单位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良好实践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有助于减少男女用工成本差异,并倡导企业积极承担平等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与《意见》强化男性家庭照料责任,探索建立“亲职假”制度类似,2019年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在原“女职工的配偶在女性产假期间依法享有25天护理假”的基础上,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这些规定有助于打破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和性别刻板印象,倡导夫妻共同育儿、分担家务责任的社会理念,可以帮助劳动者平衡工作和家庭,并有助于进一步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

《意见》和《条例》是地方政府把性别意识纳入法律法规、政策方案主流,积极促进实质平等的体现,希望其中各项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新举措可以尽快落地实施、发挥作用。

(刘小楠 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

9
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被告人因强制猥亵罪获刑6个月

2019年7月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8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身体。其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王某某仍继续紧贴对方并实施触摸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身体,被该女子察觉并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10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据了解,该案是上海市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 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在静安区法院开庭审理。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
点评
反复作恶、情节严重的“咸猪手”,如只能被处以轻微的行政处罚,无形中是对此类行径的一种纵容,也令此类行径难以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理。该案系上海市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有力震慑了“咸猪手”,也彰显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的决心。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强制猥亵等行为,法律不会纵容。让“咸猪手”闻判而颤抖,是还女性以安宁的有力之举,让法治能够进一步护佑公民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

作为公民,女性有安全出行的需求和权利,社会应当保障这种需求和权利。地铁等公共场所性骚扰事件的侵害方是骚扰者,舆论不应指责受害女性不懂保护自己,指责她们不够勇敢,或是反抗得不够策略而导致自己受伤。要让女性敢于发声,反抗时更有底气,仅靠止于安全提示、防狼攻略等还不够。出台治理政策,织补法律不足,加大执法力度,夯实管理责任,在全社会形成针对“咸猪手”、性骚扰等的高压态势必不可少。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10
宇芽家暴案,多部门介入惩戒施暴人

11月25日,在“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当天,知名仿妆博主“@宇芽YUYAMIKA”通过微博公开控诉称,自己遭遇前男友多次家暴。在配发的长图及视频中,该博主曝光了自己被前男友“@沱沱的风魔教”在电梯内强行拖拽的监控录像,并详述遭遇暴力的经历。

26日,重庆市妇联官微“@重庆市妇联”回应表示,市妇联已主动联系博主,并将协同相关部门,为当事人提供帮助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同时,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也通过官微“@平安江北”回应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28日,“@平安江北”发布通报称,公安机关对涉事男子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同时,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对宇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


点评
“宇芽自曝遭家暴”事件引发社会热议,公众表现出对家暴的高度关注和决不容忍的态度。家庭暴力是文明社会的毒瘤,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也是家暴之一,肆意对有家庭关系以及亲密关系的对象施以暴力,必须依法处置。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人共同的责任,每个人有义务成为反家暴的参与者、监督者、践行者。只有坚决对家暴说“不”,织密筑牢反家暴的防护网,严厉迅疾予以打击,家暴毒瘤才能在文明社会渐行渐远。

说出来就是力量,但是不容易。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清晰界定和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使得公众不再把家庭暴力视为不可言说的家庭丑事和家庭私事。从被视为家务事到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反家暴相应的法律措施、救济措施已经显现作用。有了公权力撑腰,越来越多的家暴受害者敢于求助了。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反家暴上,需要有更多的治理机制和系统建设来支持宇芽们,让施暴者“住手”。

(周志飞 中国妇女报融合运营中心主任)

(本文来自《中国妇女报》2020年1月8日6-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