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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定位与职责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1-12-12 12:41:00

做好家庭工作,发挥妇女独特作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交给妇联组织的重要任务。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了妇联组织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作为法律实施主要责任主体的地位,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妇联组织做好家庭教育促进工作的法定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妇联组织两方面重要职责:

一方面,妇联组织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承担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

建设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是人民群众和广大家庭的热切期盼,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赋予妇联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任务。妇联组织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分工协作机制,以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

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要以阵地平台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协调机制建设、指导服务内容建设、监管机制建设等为重点,全面构建职责清晰、任务明确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组织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运行机制、协同机制等),覆盖全面、内容丰富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供给体系(包括服务站点、建档立卡、服务措施、志愿服务、产品发放、信息送达、培训座谈、咨询辅导、强制教育等),理念先进、方法科学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体系(包括有关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家国情怀、家庭伦理、生命安全、健全人格、性别平等、婚恋观念、劳动素养、生活技能、社会融合、 危机应对、法治常识、资源管理、家庭沟通等),导向正确、注重效果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监管体系(包括准入制度、评价规范、奖惩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重点投入、精准有力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保障体系(包括制度保障、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场地保障、智力保障、时间保障等)。

另一方面,妇联组织与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的责任。

妇联组织承担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务的范围,主要由三方面内容构成: 

一是家庭教育促进法专门确定由妇联组织承担的职责任务。这类职责任务比较明确,主要规定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二是妇联组织根据章程和有关法律政策确定由其承担的与家庭教育工作相关职责任务。这类职责任务比较笼统原则,妇联组织要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妇联组织与法院、检察院等组织建立的工作机制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三是根据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的分工协作机制中确定职责任务。这类职责任务集中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推动、组织下发学习宣传贯彻本法的通知或指导意见;推动地方制定本法的实施办法、相关条例和地方政策;推动、组织编写相关读物,开发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产品;推动和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家教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指导管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指导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做好指导辖区内的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工作等等。
上述三类职责任务并非泾渭分明,只是一个大体的归类,妇联组织完成上述任务时需要结合本地情况和自身条件加以统筹和突出重点。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这一规定明确了妇联组织为特定人群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的责任。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指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服务的措施内容要有针对性,例如,对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重点帮助其掌握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和了解孩子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的途径和手段,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异地妇联组织加强联系沟通,增加有特殊需求的留守儿童与其父母在不同地域获取指导服务的渠道。发现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异常后,及时通知家长,共同采取干预措施等;对于困境未成年人,要根据孤儿、自身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困境未成年人、安全困境未成年人和临时困境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指导服务措施,并与社会救助有机结合,给困境未成年人以亲情关爱、生活照顾扶助。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妇联组织引领广大妇女发挥独特作用的责任。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与桥梁,在新时代担负着团结引导各族各界妇女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为根本任务,以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抓手,以高质量的家庭工作,引领广大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带动家庭成员践行新时代家庭观,让新时代家庭观成为亿万家庭日用而不觉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这一规定明确了妇联组织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的责任。妇联组织一方面可以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另一方面在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受托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时,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妇联组织在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牢牢抓住两个“根本”,即始终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根本遵循,始终牢记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

二是要抓好相关工作的统筹,紧密结合《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有关家庭教育主要目标的实现和策略措施的落实,以及“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中家庭教育支持行动的实施,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三是要找好自身工作定位,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妇联组织要做的主要是协助和推动;对于多个主体都有责任或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完成的工作,妇联组织要做的主要是协调和组织;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工作,妇联组织要做的主要是指导和监督;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由妇联承担的或者对于促进家庭教育有示范引领意义的工作,妇联组织则需要具体的组织和实施。

四是要把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工作纳入与有关部门建立的相关工作机制之中,形成多部门同向发力。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李明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