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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动!这些省份已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0-08-05 10:5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实施四年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出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地方性法规,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着重解决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使法律落实更有可操作性。近期,有4省出台、实施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引发公众关注。


吉林

       2020年8月1日起,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于2020年6月5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增加了对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开展家校共建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海南

       2020年6月1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6章33条,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范与保障,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在制度上多方面实现了突破和创新,既回应受暴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切,又是共创和美家庭、共建和谐文明社区、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有力举措。

 

广东

       2020年7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办法》细化家暴定义,明确通过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也是家庭暴力;完善强制报告制度,将因年老、残疾、重病、受到强制、受到威吓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员纳入保护对象;丰富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可以申请多项保护措施、法院分批多次作出;创设性扩大保护对象,明确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陕西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经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重点对家暴预防、接警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以上这4地地方性立法,亮点颇多:

       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家暴范围;扩大了家暴保护对象;强化了公安机关职责;细化了首问责任制,落实“人人有责”。

       针对反家暴工作中的问题,以受害人保护为核心,通过细化、明确相关规定,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编织了更严密的法网。

  除此之外,还有以下省份已经出台地方性法规。 

山东

       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4条。创设强制报案义务,规定学校、医疗机构等发现家暴行为要及时报案。

 

湖北

       2019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6章43条,分为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条例结合湖北实际,聚焦问题,从理念和制度上,进一步明晰了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在预防和处置家庭暴力过程中的职责边界,强化了政府主体责任 ,突出了预防教育的针对性,细化了家庭暴力处置和救助具体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湖北特色。

 

贵州

       2019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5章40条。针对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取证困难、容易反复的特点,重点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作出了细化和明确。除了家庭成员以外,还对同居等关系进行了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因同居、监护、寄养、扶养等关系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新疆

       2020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部关于预防、处置家庭暴力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一方面推出更多细致有效的具体举措,向家庭暴力行为说“不”,另一方面也致力于提供更健全的服务保障,帮助家暴受害者走出创伤期。

       如: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规定。该《办法》从申请主体、申请方式和收费、管辖,保护令种类、内容,保护令送达、复议、执行以及违反处置等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增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强化“告诫书”的作用。该《办法》第十五条对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等四种必须出具告诫书的情况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还规定,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查访加害人、受害人,监督加害人是否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监督情况记录存档。

 

内蒙古

       2020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设立了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增强了实施家庭暴力承担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

 

云南

       2020年5月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相关公告,就《云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政府应建立健全家庭暴力预防、处置、救助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妇联组织,应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确定重点防范对象,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这些省出台了省级政策文件:

  浙江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安徽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意见

  江西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公安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执法指引

  湖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程序规定(试行)

  广东省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告诫书制度工作指引

  广西关于联动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工作的通知

  广西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广西公安机关和各级妇联协助联动机制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指引

  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

  云南省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

  陕西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全面推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意见

  陕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意见

  青海省关于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联动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夏关于依托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家庭暴力损伤鉴定中心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