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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调解促和谐,社会平安保万家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15-04-30 15:22:00

 杨翠霞 薜盛萍

  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的家庭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追求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海南省妇联对来信来访妇女中关于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和调解,并对进一步如何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出对策。

  一、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几种类型

  海南省妇联2014年共处理各类信访案件1343宗,其中来电507宗,来信46宗,来访790宗。反映政治权利类6宗,占信访总数的0.4%;婚姻家庭类问题的960宗,占信访总数的71.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类问题78宗,占信访总数的5.8% ;人身权益类问题58宗,占信访总数的4.3%;财产权益类67宗,占信访总数的5%;文化教育类15宗,占信访总类的1.1%;综合类问题159宗,占信访总数的11.8%。综合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婚姻家庭问题仍是妇女信访的主要问题。据统计,近几年我省婚姻家庭问题约占信访总量的70%以上,成为妇女咨询投诉的主要问题。婚姻家庭问题的几种类型有:

  (一)婚外情造成的矛盾纠纷。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因有外遇导致的离婚投诉案件较为突出,从中反映出部分男性家庭责任意识不强,受社会上“养情人为时尚”不良风气的影响,对外界的诱惑缺乏免疫力,从而瓦解了他们对婚姻的忠诚,导致家庭悲剧的发生。非婚同居、包二奶、找情人等现象屡见不鲜。从省妇联接到的来信来访中,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在逐年上升。

  (二)家庭暴力造成的矛盾纠纷。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存在,部分男性认为打骂妻子是自己的事,别人无权干涉。有的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赌博、酗酒、吸毒、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三)婚姻家庭关系个性化造成的矛盾纠纷。目前“个性不合”是离婚居首位的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协调。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双方彼此认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同步发展,否则婚姻就存在潜在的危机。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四)其他问题造成的矛盾纠纷。部分婚姻家庭类信访问题与其他权益问题交织在一起,呈现复杂化趋势。如女孩出嫁引起的土地权益被侵害问题;配偶有外遇引发的人身伤害问题;家庭纠纷关系中的财产权益问题,如个别来访妇女咨询感情破裂后如何调查配偶隐匿的财产及收集证据等。

  二、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形成的几种原因

  (一)市场经济对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加之现代社会人们的主体意识日益复苏,致使两性关系的矛盾越来越难调适。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死胡同。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二)女性综合素质偏低使她们很难走出弱势群体的阴影。传统的“女子天生不如男”“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命中注定”“逆来顺受”等封建思想仍然存在。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杀,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自知。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极端,要么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么穷追猛打,大吵大闹;要么偏激狭隘,走上绝路;有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法律已取消事实婚姻,但仍愿意与男方以夫妻名义同居;有的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有的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社会对家庭矛盾的综合整治缺乏系统健全的监控。家庭矛盾的深化,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矛盾出现之初给予必要的疏导,可能杜绝不必要的后果发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些调解部门对家庭纠纷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麻痹大意,致使矛盾进一步激化。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现实中,由于条款操作有一定难度或执行有一定的弹性,有些人就抱着侥幸的心理,钻法律空子。如重婚罪的界定、家庭暴力程度的鉴定等,往往很难一一落到实处,形成了“法律上的条款不等于实际执行”这样一种尴尬局面。

  三、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几点经验

  (一)注重理论引导,保障女性权益。海南省妇联、海南省妇女儿童问题研究会积极开展妇女儿童理论研究,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关注海南妇女发展、妇女维权、婚姻家庭、儿童发展与保护、家庭教育等方面的热点与难点,积极探索妇女儿童发展和妇女运动的规律与特点,展示妇女儿童问题理论研究成果文集。海南省妇联积极参与全国寻找“最美家庭”活动,联合南海网、海南妇女网开通了“寻找海南最美家庭”官方网站,编印出版《最美家庭在天涯》,散发正能量,树立先进家庭典型,弘扬朴实家风家教,传承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家庭文明,推动社会和谐和发展,带动更多的家庭走向幸福、走向美丽。此外,我们还正与各大高校、律师事务所联手开展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的理论研究,编印《妇女儿童维权案例100问》,更好地总结和提高为妇女群众维权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服务妇女儿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推动,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经省妇联积极协调推动,2009年3月,省高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的通知》,全省市县区的法院均按省高院的要求共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27家,形成了覆盖全省三级法院的完整妇女维权合议庭网络,是全国最早在全省法院系统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的省份之一。在许多婚姻家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妇联陪审员主要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做好妇女投诉“导诉”工作、依法审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案件、以案释法做好法制宣传。通过妇女维权合议庭,一大批涉诉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院的依法保护,妇女维权合议庭成为维护涉诉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载体。2014年,妇联人民陪审员又实现了人员倍增,进一步加大了维权力度。

  (三)借助妇联女性文化品牌,组织南海明珠宣讲团、艺术团,巾帼法治宣讲团,妈妈训教团等进行法治宣讲。通过精心制作以法治和美的建设为主题的情景剧小品、歌舞、快板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组织资深法学专家、女律师、妇女工作者为主体的南海明珠宣讲团,省妇联开展了十八大精神巡回宣讲、三八维权周主题活动和巾帼法治宣传月活动等,以案说法,现身说法,传递正能量,向基层妇女宣讲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答疑解惑,提升妇女群众的法治意识,传播法治精神。

  (四)发挥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士力量,共同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海南省妇联发挥女法官协会、女检察官协会、女律师协会和律师志愿者队伍等妇联团体会员的法律专业优势,联合开展“巾帼维权天涯行”等一系列精彩纷呈的主题活动,创建巾帼维权天涯行微信群,联手开展普法、咨询、帮教等活动,帮助妇女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支持和帮助妇女参与法治海南建设,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四、调解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几点思考

  (一)注重调研,理性指导。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在调解家庭矛盾纠纷时,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而婚姻家庭纠纷,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只有把每一位来访者当亲人(或姐妹),多与基层妇女接触,了解她们的心声,帮助其分析、解决问题,才能真正成为妇女群众的贴心人。

  (二)注重调解方法。调解人员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现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同时要注重调解方法,提高调解质量。如对一些因家庭债务引起的纠纷,采取褒奖激励法,通过对当事人夸奖、表扬、鼓励,激发当事人情绪,有利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对因过分强调个性引起的纠纷,采取分析过错法,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对曾经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家庭,采取唤起旧情法,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对因一方不仅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这样不仅可促进当事人反省,也发挥了调解人员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中的作用;对因家庭小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让当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气发泄出来,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后,气就消了大半,这时候,再引导他们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剖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三)齐抓共管,加大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有时单靠一个部门,往往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现象,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所以全社会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相关部门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和谐、健康、稳定。(海南省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