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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

文章来源:海南妇女网发布时间:2016-08-23 11:44:0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16〕18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电子政务实现集约、高效、安全发展和电子政务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充分发挥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以下简称云中心)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中心是基于云计算架构来实现计算及存储资源松耦合的新型数据中心。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B级及以上建设规范的基础环境、高速稳定的网络环境和电子政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

  第三条云平台仅支持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应用,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进行安全管理。云平台的使用单位为全省各级政务部门及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第四条云平台包括云基础设施及其所支撑的服务软件的集合,按“企业建设和运维,政府按需统一购买服务”的模式建设运营。云中心投入运营后,原则上省级各部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和数据中心,采用购买服务方式统一采购云中心服务器、存储、网络设施、安全及系统支撑软件等资源,业务应用系统开发由省级各部门依托云平台自行建设,现有非涉密的信息化系统应逐步迁移到云平台。省级各部门不得单独对外购买云服务。

  第五条云平台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服务软件等资产产权归属云服务提供机构,业务应用系统及其所产生数据等资产产权归属云平台使用单位。

  第六条服务合同终止时,云服务提供机构必须在确保所有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将云平台上的业务应用系统及所产生数据等资产移交云中心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不得保留副本。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是云中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云中心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云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指导;负责修订和发布《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服务质量规范》、《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服务收费参考指南》。

  第八条省党政信息中心是云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资源调度和分配,做好云中心机房基础环境、云平台外部网络等的管理工作,对云中心的运行和云服务提供机构进行监管、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做好云中心服务费用的测算、审核、汇总工作。

  省党政信息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确定云服务提供机构,并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对云服务提供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云中心服务费用的预算安排及资金拨付。

  第十条使用单位负责按需提出本单位对云平台资源的详细需求,对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十一条云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云平台的建设和运维,负责向云平台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快捷、高质量的各项专业技术服务。

  第三章服务费用管理

  第十二条云中心服务费用按照“先使用、后付费”的原则进行结算,即在1个服务周期满后,根据实际产生的服务事项、内容和实际采购价格核算服务费用并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以每一个财政预算年度为一个云服务周期。省党政信息中心在每年10月前审核汇总省本级云平台使用单位的服务费用,并提交省财政厅纳入下年度部门预算,由省党政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市县使用单位按照“统招分签”模式进行采购,即省党政信息中心按照统一的服务标准、服务价格确定云服务提供机构,市县信息化主管部门与云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结算方式和周期参照省本级执行,由市县财政拨付。

  第四章使用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按需申请云中心资源,申请流程如下:

  (一)使用单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使用申请,并填写《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省党政信息中心按照“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确认使用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中心资源需求的合理性,提出使用意见;

  (二)省党政信息中心将确认后的《申请表》反馈使用单位和云服务提供机构,云服务提供机构根据《申请表》准备好相应的云中心资源;

  (三)使用单位在云中心部署业务应用系统前,应对业务应用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安全进行符合性测试。云服务提供机构配合使用单位完成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或应用系统迁移。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如有云中心资源变更需求,填写《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资源变更申请表》,经省党政信息中心确认后由云服务提供机构实施变更。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如需取消云中心服务,填写《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资源撤销申请表》,经省党政信息中心确认后由使用单位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云服务提供机构终止使用单位的云中心服务。

  第五章运行维护及服务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省党政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云中心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响应等制度,定期检查、评估、通报云平台应用情况,保障云中心和各使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十九条云服务提供机构应按照《海南省电子政务云计算中心服务质量规范》提供安全可靠服务,严格遵守云中心各项制度,并制订相关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云服务提供机构派驻云中心运维人员,需经省党政信息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上岗,如有人员变动,需向省党政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云服务提供机构应建立统一的云中心监控管理系统,对云平台运行实现高效、可视化运维管理和自动化告警。当云中心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第二十二条云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云中心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提供系统级全盘数据备份服务,负责系统支撑软件的补丁管理,监控云中心运行状况,对系统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故障和异常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保障云平台安全可靠运行和运行维护服务质量。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向省党政信息中心和使用单位提供云中心运行维护报告、资源使用情况、优化建议或动态调整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云服务提供机构定期对云中心运行质量进行统计分析,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统计分析和质量监督检查,形成从下到上逐级负责、从上到下逐级监督检查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建立运行维护考核机制。在征询使用单位的使用体验基础上,由省党政信息中心负责对云服务提供机构从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如不符合服务质量规范要求,省党政信息中心应组织制定服务改进措施,并督促云服务提供机构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撤销其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云资源,管理各自业务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监控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云服务提供机构反映,确保业务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省党政信息中心应建立健全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对云服务提供机构及运维人员、云中心运行等加强安全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二十七条云服务提供机构应明确运维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云中心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能力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根据信息系统安全需求及时完善信息安全设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八条涉及云中心的支撑软件、硬件设备的关键口令、密码由省党政信息中心负责掌握和处置。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等,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复制和利用用户数据。 

  第二十九条对于运行业务应用系统的各类设备,禁止云服务提供机构再安装用于其他商业用途或第三方的应用系统,对可能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或国家安全的设备和软件,一律不得使用。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三十条建立云中心应急保障组织。省党政信息中心是云中心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决策云中心应急响应的重大事项,成立云中心应急领导小组;云服务提供机构要成立应急实施小组,确保云中心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第三十一条云中心应急领导小组要制定云中心应急响应制度,并每年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评估,在组织策略、业务流程、运维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二条云中心应急领导小组要根据应急事件级别制定云中心应急预案,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针对某个核心系统的专项预案,为系统恢复操作提供快速明确的指导。

  第三十三条应急实施小组每年应组织应急响应预案培训,进行应急演练,并记录整个过程,形成报告。进行应急演练时不能影响各使用单位的业务运行。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