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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23-05-25 11:13:55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地发挥海南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推进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方面的作用,制定本规则。

  一、委员会性质

  委员会是省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促进妇女儿童全面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海南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海南省儿童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妇女、儿童发展规划)。

  二、委员会组成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一般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妇联主席、省发改委分管副主任、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和省卫健委分管副主任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副主任人数,委员由组成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发生职务变动的,原则上由继任者接替,由所在单位报省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按程序报批后发文调整。组成单位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三、委员会职能

  (一)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确定的相关目标责任。

  (二)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履行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职责。

  (三)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工作领域涉及妇女儿童发展的突出问题。

  (四)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条件。

  (五)指导、督促、检查各市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四、委员会工作机构

  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办公室是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妇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拨给专门编制。省财政厅通过省妇联部门预算安排办公室工作经费。

  办公室主任由省妇联主席兼任,常务副主任由省妇联分管副主席兼任,专职人员由专职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和推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并开展监测评估;开展调查研究,参与涉及妇女儿童法规政策的制定修订;落实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工作部署,协调推动成员单位做好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编发各类文件,承办相关会议和表彰工作;指导市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

  五、委员会制度

  (一)会议制度

  1.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一般每5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取得的成效与经验,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

  2.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委员会主任主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研究决定妇女儿童发展和妇儿工委工作的重要事项,研究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策略措施。

  3.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由委员会主任主持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听取办公室关于相关工作的汇报,专题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工作以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中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

  4.联络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办公室召集。主要任务是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听取意见以及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5.监测评估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从监测角度分析评估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进展情况,研究推进监测统计工作,对妇女儿童发展趋势进行预测研判,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6.全省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情况,研究问题,部署任务。

  (二)工作制度

  1.报告制度。办公室适时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请示报告工作。成员单位一般每年末向委员会报告本单位年度落实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目标责任情况和下一年工作计划,按时报送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和委员会主任关于妇女儿童发展与权益保护相关指示情况报告。委员或联络员工作发生变动,由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调整后的建议名单报办公室。各市县妇儿工委适时向办公室报告本地区妇女儿童工作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每年末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2.监测评估制度。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负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负责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推动建立完善分性别、分年龄统计指标体系,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向办公室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办公室牵头,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中期、终期和专项评估,组织撰写并向委员会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等。

  3.督导检查制度。根据妇女儿童工作及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需要,责成办公室组织委员会委员和相关专家对相关地区和相关部门解决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情况开展专项督查,跟踪问效,提出建议,督促落实。

  4.调查研究制度。责成办公室结合妇女儿童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情况,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每年确定若干妇女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为重点课题,组织力量开展专题调查研究,聚焦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服务决策。

  5.两纲两规划示范制度。按申报审核程序选取若干县(市、区)作为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国家级示范县(市、区),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

  6.宣传培训制度。广泛深入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宣传党和国家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成就,宣传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成效,多层次开展相关工作培训。

  7.联络员制度。委员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局(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协助委员开展工作,加强成员单位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8.表彰制度。委员会一般每5年表彰一次全省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