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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可获得集体收益分配
发布时间:2019-04-03 18:33:55

【案例简介】2017年1月,海南一中院对9件“外嫁女”案当庭宣判。这9名“外嫁女”自出生时就落户在文昌某村民小组。2014年10月至2016年2月期间,该村民小组因土地征用、出售树木、出租土地获得了若干集体收益款,经村集体讨论通过分配方案,向具有该村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分别四次共计每人分配25000元。但村民小组以这9名“外嫁女”已经出嫁、不在该村集体居住生活为由没有给他们进行分配。9名“外嫁女”及其未成年子女认为该村民小组的分配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经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该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9名“外嫁女”及其子女给付相应的集体收益款。

【评析】本案中的9名“外嫁女”系某村小组家庭承包户承包经营权的共有人之一,出嫁后户籍并未迁出,且一直在该村参加合作医疗,也未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相应的村民待遇和福利,故其在该村民小组的承包经营权并未因出嫁而丧失,其原承包的土地仍是其基本生活保障。其未成年子女跟随其生活,户籍也落在村民小组,故应认定这9件案中的“外嫁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均具有村民小组集体成员资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对集体财产享有同等分配权,故应判令某村民小组向9名“外嫁女”及其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应的集体收益款。

“外嫁女”虽有法律撑腰,不过有三类“外嫁女”是不享受土地补偿的。2012年,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三类“外嫁女”不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不再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一是“外嫁女”婚后户籍虽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在嫁入地已分配到承包地或虽未分配到承包地,但在嫁入地已分配到征地补偿费的;二是“外嫁女”嫁入城镇,已取得非农业户口并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三是“外嫁女”嫁到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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