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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五子女因何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4-03 18:19:25

【案情简介】 80高龄的张平安老人一辈子脾气差,和村里人、和老婆子女关系都处得不好。他年轻时因带人闹事,劳改了8年。离开家的时候,他的小儿子才3个月,等他回到家,孩子们都已经大了,与他也生疏了。他的脾气越发不好,时常发火,甚至曾把儿子的头打破过。早年间他的大女儿找了个上门女婿。后来,老头子把女儿女婿都给骂走了,说他们吃了他的用了他的。最终,他所有的子女都离开了他的身边。2010年,他打老伴,眼睛都肿起来看不到路了,二女儿把母亲接走了。张顺安一直独自生活在老屋里,靠村干部照顾。他把自家的地都租给别人种了,日子将就着过。2014年起,老人成为村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他没什么大病,但上了年纪,身体总有各种各样的小毛病。他的肺不大好,腿脚也渐渐不大灵便,有时候还会脑供血不足。2016年他摔了一跤,村里人把他送去了医院。他的骨头虽然没断,却从那之后,健康情况越来越糟,到最后,他眼睛看不清了,耳朵听不清了,生活也已然不大能自理。

2017年五月,因为肠胃问题,老人再次入院。第一天,三女儿来陪护,第二天和第三天是小儿子陪护,其后再无子女看护。后来老人“自行出院”,回到了他深山里的老房子。2017年5月27日早上,老人被人发现死在家里,身边一个人都没有,没有儿女给他送终。老人离开这个世界后,五个子女终于凑齐了一回,安葬了他。但他们没想到,父亲在离世前把他们告了。原来2017年初,老人曾经到镇上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起诉子女”,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负责老人案子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在此后的几个月里,不断拨通老人五个子女的电话,想把他们都叫到一处,商议老人的赡养事宜。电话打了很多次,直到听说老人的死讯,关于赡养的商谈都没能组织起来。

【评析】本案涉及不履行赡养义务构成遗弃罪的问题。

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而且是不讲任何条件的,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子女就应当赡养父母,为父母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构成遗弃。《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实践中,遗弃行为情节恶劣一般包括: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案中, 2010年以来的十年里,张平安老人年事已高,身体每况愈下,近年来更是基本丧失自理能力,有五名子女,但依靠村干部照顾生活。老人虽然一辈子脾气差,众所周知,但是这不是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负有赡养义务并且具有赡养能力的五名子女对老人不闻不问,既未提供物质供养、生活照顾,也未经常探望、陪伴老人, 最基本、最起码的精神慰藉都没有,已经构成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同时,老人最后生病住院,五名子女依然没有前往照顾或少有照顾,造成老人自行出院最终独孤死于家中的严重后果,可以认定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最终,人民法院以涉嫌遗弃罪公开审理了五名子女因未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在家中去世的案件,一审判决儿子张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被告人女张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女张甲、女张丙、女张丁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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