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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导致离婚,丈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为何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04-03 17:52:08

【案情简介】王某、马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0年儿子出生、2012年女儿出生,一家人其乐融融。但是由于王某工作原因,经常不回家,慢慢地马某与邻居宋某发生了婚外情。2017年6月,王某知道马某出轨,无法原谅,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马某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马某出轨事实,判决准予离婚,但没有支持王某精神损害请求。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法律采取的是穷尽列举法,因此除了这四种情形,以其他情形提出赔偿请求的,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法院认定马某出轨事实,但是尚未构成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第46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虽然判决准予离婚,但没有支持王某精神损害请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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