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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贷款买房,登记于其名下,婚后用丈夫工资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9-04-03 17:43:32

【案情简介】 赵某(男)与李某(女)于2012年初登记结婚。赵某于2010年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房屋,登记于赵某名下,婚后夫妻俩共同居住在内。由于婚前了解不多,感情基础薄弱,俩人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互不相让。2016年赵某提出离婚,李某表示同意。但对于居住房屋归属分歧较大。赵某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也一直是用自己工资还贷款,李某无权分割,尚未还清的银行按揭贷款依然由自己偿还。李某则坚持认为自己有份,必须分割。

【评析】本案涉及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的房屋如何分割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赵某婚前支付首付款买房,婚后用自己的工资偿还银行的按揭贷款。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赵某认为李某无权分割房屋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双方就如何分割该房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赵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赵某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房产增值部分,由赵某对李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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