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诋毁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1 10:13:59

【案情简介】2019年3月31日下午,在四川省凉山州森林火灾救援过程中,27名森林消防指战员和3名地方扑火队员壮烈牺牲。4月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30名同志为烈士。当日,霍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就凉山烈士救火牺牲一事发表侮辱性的不当言论,诋毁凉山烈士的品德和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8月30日,保定市检察院依法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被告霍某侵害凉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9月24日,保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霍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当众宣读致歉信,对自己发表侮辱性言论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希望得到英雄烈士的亲属及社会公众的原谅。9月26日,霍某在《检察日报》上刊发致歉信,向凉山英烈的亲属以及全社会致歉。

【评析】本案是维护英雄烈士名誉的公益诉讼案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益诉讼是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有权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的形象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是个人权益的重要内容,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蕴含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的共同情感。对通过互联网损害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行为提起检察公益诉讼,依法捍卫英雄烈士的名誉,彰显了人民检察机关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对于加强英雄烈士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维护社会公众对英雄烈士的情感,匡正社会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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