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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救助
发布时间:2020-07-20 15:33:30

【案情简介】符女士三十年前因为结扎手术而造成肠粘连,这三十年来因为这事几乎是失去了劳动能力,发病时非常痛苦,多次在计生部门的陪同下做些治标不治本的小手术。请问像符女士现在这种情况,能否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支付医疗费用,让符女士到市人民医院这一类的大医院做手术?

【评析】关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的救助问题,海南省在有专门规定。《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 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提供的避孕药具和下列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前款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财政予以保证。城镇从业人员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依照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其他检查治疗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因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的,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治疗。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在治疗及病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享受全勤待遇;农村居民及其他城镇居民,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补助数额不低于当地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而增加的手术费用,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操作流程可向计生部门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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