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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孕妇血样到香港鉴胎儿性别 儋州一黑中介被警方抓获
发布时间:2020-07-20 12:27:45

【案情简介】

吉某与男朋友相恋几年。近日得知自己怀孕后,她想知道胎儿性别,其从中介人王某芳处得知儋州某医院有护士为孕妇采血,血样可送到香港检测机构鉴定胎儿性别。7月10日,吉某便电话联系医院内另一名中介人小可。在小可的陪同下,吉某来到该医院的感染科一楼输液大厅,由护士小丽为其进行采血。随后,小可在装有血样的试管标签纸上写上了吉某的名字,并在一张有中文和英文的采血登记表上签名。随后,小可在医院二楼的病房内收取了吉某4300元作为胎儿性别检测的中介费。此时,已监控多时的儋州市卫生计生监督大队执法队员进入房间进行调查。现场三人对非法抽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供认不讳。小可向执法人员坦承,她组织孕妇采血,然后通过其他途径送到香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事实。

【评析】二胎政策实施后,许多准妈妈为求儿女双全,不惜采用各种方法测试胎儿性别:性别试纸、DNA验血、羊水穿刺、绒毛采检、B超扫描……更有甚者,为提高胎儿性别鉴定的准确率,铤而走险,通过非法渠道“寄血验子”,将血液样本和B超检查单带到香港或者境外,以鉴定胎儿性别。这属于我国禁止的“两非”行为。

所谓“两非”,根据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指的是“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修正)第四十条对妊娠终止手术也进行了专门规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拟实施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身份证件及证明。未取得证明的,不得施行手术。”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孕妇堕胎属于家庭暴力,孕妇可以向自己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投诉、反映或者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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