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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可以向小三主张侵权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07-14 21:27:09

【案情简介】洪某(女)与吕某(男)为夫妻,共同开办并经营一家通讯经营部,聘王某为该经营部的员工。王某知道洪某与吕某是夫妻。去年,洪某无意中中查看吕某手机,发现了吕某婚内出轨王某的真相。面对洪某的质问,吕某也承认了出轨事实。随后,洪某与吕某协议离婚,吕某自认为对不起洪某,给予洪某赔偿金10万元。离婚后,洪某气难消、意难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王某在自己与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吕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配偶权并导致离婚的后果,请求责令王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评析】本案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

首先,所谓配偶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上并无配偶权的概念,法律没有肯定夫妻一方对第三人享有配偶权。其次,法律上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针对的是有过错的配偶,没有针对第三人。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所以,有配偶者吕某出轨婚外异性王某,王某属于民间所谓“小三”,令人不齿,应受道德谴责。但是在法律上,洪某只能请求作为其配偶的吕某承担赔偿责任,小三对洪某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驳回了洪某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判令小三王某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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