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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厌学,不肯接受义务教育,父母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7-07 20:49:03

【案情简介】 蒋某、李某夫妻,有个女儿慧慧。2019年9月慧慧进入琼中县民族思源实验学校,就读七年级。但是慧慧有厌学倾向,入学没多久便离开学校,不肯返校就读。对此,蒋某、李某夫妻听之任之,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说服女儿并将女儿送回学校继续就读。期间,琼中教育局、学校老师等多次家访,收效甚微。

【评析】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五十八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我国现阶段普遍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小学阶段6年和初中阶段3年。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政府、家长、学生都有强制性。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杂费。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也是政府共同的责任。本案慧慧属于适龄应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在其脱离义务教育的时候,其父母有义务采取各种措施说服女儿并送女儿返回校园接受义务教育,但是蒋某夫妻听之任之,没有积极行动。对此,所在上安乡政府积极介入履职,于2019年11月下旬下达《责令送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责令蒋某、李某夫妻将女儿送回学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但蒋某、李某夫妻未履行。2020年6月,上安乡政府遂依据法律规定,向蒋某、李某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送被女儿到校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然而蒋某、李某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上安乡政府遂向屯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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